艾曲波帕的给药必须根据患者的血小板计数进行个体化调整。艾曲波帕的治疗目标,不是使血小板计数正常化,而是将血小板计数提升至足以减少或防止出血风险的安全范围。对艾曲波帕成分过敏的患者,禁用。
一、用法用量与剂量调整
艾曲波帕片剂应在服用任何含多价阳离子(如铁、钙、镁、铝、硒、锌)的产品(如抗酸剂、乳制品或其他含钙食品、矿物质补充剂)之前至少2小时或之后4小时服用。
1、原发性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ITP)
应使用能达到并维持血小板计数≥50,000/μL的最低艾曲波帕剂量。剂量调整基于血小板计数反应。不得使用艾曲波帕使血小板计数正常化。在临床研究中,血小板计数通常在开始艾曲波帕后1至2周内升高,在停药后1至2周内下降。
(1)、成人和6至17岁儿童:艾曲波帕的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日一次50毫克。对于东亚/东南亚裔患者,艾曲波帕应以每日一次25毫克的减量剂量开始。
(2)、1至5岁儿童:艾曲波帕的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日一次25毫克。
(3)、监测和剂量调整:开始艾曲波帕后,必须根据需要调整剂量以达到并维持血小板计数≥50,000/μL,以降低出血风险。每日剂量不得超过75毫克。
(4)、定期检查:艾曲波帕用药期间定期监测临床血液学和肝功能检查,并根据血小板计数修改艾曲波帕给药方案。在艾曲波帕用药期间,应每周评估全血细胞计数,包括血小板计数和外周血涂片,直至达到稳定的血小板计数(至少4周≥50,000/μL)。之后应每月进行全血细胞计数(包括血小板计数)和外周血涂片检查。
(5)剂量调整:艾曲波帕在原发性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ITP)患者中的剂量调整原则如下:
a、治疗至少2周后血小板计数仍低于50,000/μL时,每日剂量增加25毫克,最大剂量为75毫克/天(对于每日一次25毫克隔日给药的患者,增加剂量至每日一次25毫克)。
b、血小板计数在50,000/μL至150,000/μL之间时,使用最低剂量的艾曲波帕和/或联合ITP治疗以维持能够避免或减少出血的血小板计数。
c、血小板计数大于150,000/μL至250,000/μL时,每日剂量减少25毫克。等待2周以评估此次及后续任何剂量调整的效果(对于每日一次25毫克给药的患者,应考虑减量至每日一次12.5毫克,或改为每日一次25毫克隔日给药)。
d、血小板计数大于250,000/μL时,停止艾曲波帕;增加血小板监测频率至每周两次。一旦血小板计数降至≤100,000/μL,以减少25毫克的日剂量重新开始治疗。
(6)、艾曲波帕可与其他ITP药物联合使用。应根据医学需要调整联合使用的ITP药物的给药方案,以避免艾曲波帕治疗期间血小板计数过度升高。在考虑进行另一次剂量调整之前,有必要等待至少2周以观察任何剂量调整对患者血小板反应的影响。标准的艾曲波帕剂量调整(无论是减少还是增加)为每日一次25毫克。
(7)、停药:如果艾曲波帕以每日一次75毫克的剂量治疗4周后,血小板计数未增加到足以避免临床重要出血的水平,则应停止艾曲波帕治疗。应定期对患者进行临床评估,是否继续治疗应由主治医师根据个体情况决定。对于非脾切除患者,应包括相对于脾切除的评估。停药后血小板减少症可能复发。
慢性丙型肝炎相关血小板减少症
当艾曲波帕与抗病毒药物联合给药时,应参考相应联合用药产品的完整产品特性概要,了解相关安全信息或禁忌症的详细信息。
在临床研究中,血小板计数一般在开始艾曲波帕后1周内开始升高。艾曲波帕的治疗目标应是达到开始抗病毒治疗所需的最低血小板计数水平,遵循临床实践建议。在抗病毒治疗期间,治疗目标应是使血小板计数维持在能够防止出血并发症风险的水平,通常在50,000-75,000/μL左右。应避免血小板计数大于75,000/μL。应使用实现目标所需的最低艾曲波帕剂量。剂量调整基于血小板计数反应。
1、初始给药方案:艾曲波帕应以每日一次25毫克的剂量开始。对于东亚/东南亚裔HCV患者或轻度肝功能损害患者,无需调整剂量。
2、监测和剂量调整:应根据需要每2周以25毫克为增量调整艾曲波帕剂量,以达到开始抗病毒治疗所需的靶标血小板计数。在开始抗病毒治疗前,应每周监测血小板计数。开始抗病毒治疗时血小板计数可能下降,因此应避免立即调整艾曲波帕剂量。
3、在抗病毒治疗期间,应根据需要调整艾曲波帕剂量,以避免因血小板计数下降而减少聚乙二醇干扰素的剂量,从而将患者置于出血风险中。在抗病毒治疗期间,应每周监测血小板计数直至达到稳定的血小板计数(通常在50,000-75,000/μL左右)。此后应每月进行全血细胞计数(包括血小板计数)和外周血涂片检查。如果血小板计数超过所需靶标,应考虑将每日剂量减少25毫克。建议等待2周以评估此次及后续任何剂量调整的效果。
4、艾曲波帕每日一次剂量不得超过100毫克。
5、艾曲波帕在HCV患者抗病毒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原则如下:
a、治疗至少2周后血小板计数低于50,000/μL时,每日剂量增加25毫克,最大剂量为100毫克/天。
b、血小板计数在50,000/μL至100,000/μL之间时,根据需要(以最低剂量)使用艾曲波帕以避免减少聚乙二醇干扰素的剂量。
c、血小板计数大于100,000/μL至150,000/μL时,每日剂量减少25毫克。等待2周以评估此次及后续任何剂量调整的效果(对于每日一次25毫克给药的患者,应考虑重新开始隔日一次25毫克给药)。
d、血小板计数大于150,000/μL时,停止艾曲波帕;增加血小板监测频率至每周两次。
e、一旦血小板计数降至≤100,000/μL,以减少25毫克的日剂量重新开始治疗(对于每日一次25毫克给药的患者,应考虑重新开始隔日一次25毫克给药)。
注意:在开始抗病毒治疗时,血小板计数可能下降,因此应避免立即减少艾曲波帕剂量。
6、停药:如果艾曲波帕以100毫克的剂量治疗2周后仍未达到开始抗病毒治疗所需的血小板水平,则应停用艾曲波帕。除非另有理由,否则在停止抗病毒治疗时应终止艾曲波帕治疗。血小板计数反应过度或重要的肝功能检查异常也需要停药。
严重再生障碍性贫血
1、初始给药方案:艾曲波帕应以每日一次50毫克的剂量开始。对于东亚/东南亚裔患者,艾曲波帕应以每日一次25毫克的减量剂量开始。当患者已存在7号染色体细胞遗传学异常时,不应开始治疗。
2、监测和剂量调整:血液学反应需要剂量滴定,通常可达150毫克,并且可能在开始艾曲波帕后长达16周才出现。应根据需要每2周以50毫克为增量调整艾曲波帕剂量,以达到靶标血小板计数≥50,000/μL。对于每日一次25毫克给药的患者,剂量应首先增加至每日50毫克,然后再以50毫克为增量增加剂量。每日剂量不得超过150毫克。应在整个艾曲波帕治疗期间定期监测临床血液学和肝功能检查,并根据血小板计数修改艾曲波帕给药方案。
3、艾曲波帕在严重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中的剂量调整原则如下:治疗至少2周后血小板计数仍低于50,000/μL时,每日剂量增加50毫克,最大剂量为150毫克/天(对于每日一次25毫克给药的患者,先将剂量增加至每日50毫克,再以50毫克为增量增加剂量)。血小板计数在50,000/μL至150,000/μL之间时,使用最低剂量的艾曲波帕以维持血小板计数。血小板计数大于150,000/μL至250,000/μL时,每日剂量减少50毫克。等待2周以评估此次及后续任何剂量调整的效果。血小板计数大于250,000/μL时,停止艾曲波帕至少一周。一旦血小板计数降至≤100,000/μL,以减少50毫克的日剂量重新开始治疗。
4、对三系(白细胞、红细胞、血小板)有效者的减量:
a、对于达到三系反应(包括脱离输血依赖)且持续至少8周的患者:艾曲波帕剂量可减少50%。
b、如果在减量剂量下治疗8周后血细胞计数保持稳定,则必须停用艾曲波帕并监测血细胞计数。
c、如果血小板计数降至低于30,000/μL,血红蛋白降至低于9g/dL,或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降至低于0.5x10^9/L,可以之前的有效剂量重新开始艾曲波帕治疗。
5、停药:如果艾曲波帕治疗16周后仍未发生血液学反应,则应停止治疗。如果检测到新的细胞遗传学异常,必须评估是否适合继续使用艾曲波帕。血小板计数反应过度或重要的肝功能检查异常也需要停用艾曲波帕。
特殊人群用药
1、肾功能损害:肾功能损害患者无需调整剂量。肾功能不全患者应谨慎使用艾曲波帕并密切监测,例如检测血清肌酐和/或进行尿液分析。
2、肝功能损害:艾曲波帕不应用于有肝功能损害的ITP患者(Child-Pugh评分≥5),除非预期获益大于已识别的门静脉血栓形成风险。如果认为对肝功能损害的ITP患者有必要使用艾曲波帕,起始剂量必须为每日一次25毫克。在肝功能损害患者中开始艾曲波帕剂量后,应间隔3周再增加剂量。
3、对于患有慢性HCV和轻度肝功能损害(Child-Pugh评分≤6)的血小板减少症患者,无需调整剂量。患有慢性HCV和肝功能损害的SAA患者应以每日一次25毫克的剂量开始艾曲波帕治疗。在肝功能损害患者中开始艾曲波帕剂量后,应间隔2周再增加剂量。
4、在伴有晚期慢性肝病的血小板减少症患者中,使用艾曲波帕(无论为有创操作做准备,还是在接受抗病毒治疗的HCV患者中)会增加不良事件风险,包括肝脏失代偿和血栓栓塞事件。
5、老年人:关于艾曲波帕在65岁及以上ITP患者中使用的数据有限,在85岁以上ITP患者中没有临床经验。在艾曲波帕的临床研究中,总体而言,在65岁及以上患者与年轻患者之间未观察到艾曲波帕安全性有临床显著差异。其他报告的临床经验未发现老年患者与年轻患者在反应方面的差异,但不能排除某些老年人敏感性更高。关于艾曲波帕在75岁以上HCV和SAA患者中使用的数据有限。应谨慎对待这些患者。
6、东亚/东南亚裔患者:对于包括肝功能损害者在内的东亚/东南亚裔成人和儿童患者,艾曲波帕应以每日一次25毫克的剂量开始。应继续监测患者血小板计数,并遵循进一步剂量调整的标准标准。
7、儿科人群:由于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不足,不建议将Revolade用于1岁以下患有ITP的儿童。艾曲波帕在患有慢性HCV相关血小板减少症的儿童和青少年(<18岁)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确定。无可用数据。艾曲波帕在患有SAA的儿童和青少年(<18岁)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确定。第4.8、5.1和5.2节描述了当前可用数据,但无法给出用法用量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