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沙妥昔单抗(Isatuximab)是一种靶向CD38的创新单克隆抗体药物,与同类药物相比,艾沙妥昔单抗的独特之处在于其多重且高效的作用机制。
所有称呼艾沙妥昔单抗、Isatuximab、赛可益、Sarclisa、伊沙妥昔单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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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无忧在临床研究中,艾沙妥昔单抗(Isatuximab)联合治疗方案为多发性骨髓瘤患者带来了显著的生存获益。
与硼替佐米、来那度胺和地塞米松联合用药治疗不适合自体干细胞移植(ASCT)的新诊断的多发性骨髓瘤成人患者。
与泊马度胺和地塞米松联合用药,治疗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治疗(包括来那度胺和蛋白酶体抑制剂)的多发性骨髓瘤成人患者。
实际体重10mg/kg,静脉输注。不同联合方案及周期给药频率如下:
联合泊马度胺/地塞米松或联合卡非佐米/地塞米松(28天为一周期):第1周期每周1次(第1、8、15、22天);第2周期起每2周1次(第1、15天)。
联合硼替佐米/来那度胺/地塞米松:第1周期(42天)于第1、8、15、22、29天给药;第2~4周期(42天)每2周1次(第1、15、29天);第5~17周期(28天)每2周1次(第1、15天);第18周期起每4周1次(第1天)。
直至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毒性。错过剂量应尽快补给并调整间隔。
输注前15~60分钟给予地塞米松(剂量依方案和年龄调整)、对乙酰氨基酚650~1000mg、H2拮抗剂、苯海拉明25~50mg(前4次输注优选静脉)。
根据标准指南给予抗菌和抗病毒(如带状疱疹)预防。
不推荐降低本品剂量;出现4级中性粒细胞减少可延迟给药直至恢复至≥1×10⁹/L。联合用药的调整请参考各自说明书。
用250mL0.9%氯化钠或5%葡萄糖注射液稀释至终浓度,轻轻混匀(勿振摇)。输注液于2~8℃储存不超过48小时,随后室温下不超过8小时(含输注时间)。使用0.22μm在线过滤器。输注速率按首次(起始25mL/h,逐级升至最大150mL/h)、第二次(起始50mL/h,逐级升至200mL/h)及后续(固定200mL/h)进行阶梯式递增,仅在无输注反应时加快。
妊娠:基于作用机制,可能致胎儿危害。动物CD38敲除模型显示骨密度降低和免疫影响。无孕妇数据。联合泊马度胺或来那度胺时禁用于孕妇(该两药有致畸性)。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治疗期间及末次给药后5个月内需使用有效避孕措施。
哺乳:尚不清楚是否入乳。因可能严重不良反应,治疗期间不建议哺乳。
儿童: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确立(一项儿科研究未证实疗效)。
老年人:在复发/难治性研究中,65岁以上占56%,75岁以上占16%,未观察到总体差异;在新诊断不适合移植的研究中,75岁以上患者中性粒细胞减少及剂量调整频率更高,总体生存风险比1.25(95%CI0.68~2.3)。80岁以上未纳入研究。
肝肾功能损害:轻度肝损及肾功能不全(包括终末期肾病/透析)不影响暴露量,无需调整剂量;中重度肝损影响未知。
最常见不良反应(≥20%):
联合泊马度胺/地塞米松:上呼吸道感染、输注相关反应、肺炎、腹泻。血液学异常(≥80%):血红蛋白降低、中性粒细胞减少、淋巴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
联合卡非佐米/地塞米松:上呼吸道感染、输注相关反应、乏力、高血压、腹泻、肺炎、呼吸困难、失眠、支气管炎、咳嗽、背痛。血液学异常(≥80%):血红蛋白降低、淋巴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
联合硼替佐米/来那度胺/地塞米松:上呼吸道感染、腹泻、乏力、外周感觉神经病变、肺炎、肌肉骨骼疼痛、白内障、便秘、外周水肿、皮疹、输注相关反应、失眠、COVID-19。血液学异常(≥80%):血红蛋白降低、白细胞减少、淋巴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中性粒细胞减少。
严重不良反应:肺炎(各方案中发生率达25%~32%),严重感染发生率46%,致死性感染4.7%。输注相关反应总发生率为35%(多数首次输注,≥3级约1.2%)。第二原发恶性肿瘤总发生率为12%(含皮肤癌和实体瘤)。中性粒细胞减少总发生率81%(≥3级52%),中性粒细胞减少性感染12%。
对伊沙妥昔单抗或其任何辅料有严重超敏反应者禁用。
可出现严重甚至过敏性反应。表现为呼吸困难、咳嗽、低血压/高血压、支气管痉挛、血管性水肿等。对≥2级反应应中断输注并予对症处理;若症状改善至≤1级可减半速率重新开始;若恶化或需住院或出现4级/过敏性反应则永久停用。
包括机会性感染和致死性肺炎。治疗前后及期间监测感染征象,按需给予抗菌/抗病毒预防。
定期监测全血细胞计数。4级中性粒细胞减少应推迟给药直至恢复,可使用生长因子支持。
治疗期间及治疗后发生率增加,需监测。
血清学检测(间接抗球蛋白试验)可出现假阳性,可能持续至末次输注后约6个月。治疗前应进行血型筛查;已治疗者需告知血库,可使用二硫苏糖醇处理红细胞消除干扰。
血清蛋白电泳和免疫固定电泳可能因本品(IgGκ单抗)干扰M蛋白监测,影响完全缓解判断;必要时使用经批准的特异性检测试剂区分。
可致胎儿损害,有生育能力女性需避孕至末次给药后5个月。联合泊马度胺或来那度胺时,需遵循该两药的REMS项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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